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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19年度江苏省研发型企业的通知

编辑:科畅咨询 上传时间:2019-5-29 浏览次数:2625 次

各设区市、县(市)科技局,各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精神,根据《江苏省研发型企业培育管理暂行办法》(苏科技规〔2018〕36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现将2019年度江苏省研发型企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以自主技术研发服务为主业,持续为其他企业提供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技术服务和整体解决方案等服务,在江苏境内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申报条件

申报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在江苏境内注册成立一年(365个日历天数)以上;

2、企业从事研发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3、企业拥有核心关键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

4、企业上年度受委托开展的研究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的技术性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且不少于500万元。

三、组织方式

按照“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的原则,经企业申报、主管部门审核、专家评审、公示发布等环节,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列入省研发型培育企业。   

1、企业申报。企业自主申报,按要求填写附件申请材料,并提供必备的佐证材料,报送至所在地县(市、区)科技局或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

2、主管部门审核。各设区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审核工作,对照基本条件对所属各县(市、区)、高新区报送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汇总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

3、专家评审。省产业技术研究院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根据情况可采取材料评审、咨询论证、实地考察等形式。

4、发布名单。省科技厅对通过评审的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发布省研发型企业培育名单。

四、支持政策

1、企业自获得省研发型企业资格年度起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2、各地根据省研发型企业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总额给予一定奖补,省产业技术研究院对地方给予培育支持。

3、省研发型企业全职聘用年薪收入超过50万元的技术和管理人才,各地可按企业的实际贡献给予奖补,主要用于对高层次人才的绩效奖励和项目支持。具体办法由各地制定。

4、省财政安排的新型研发机构、技术转移机构奖补资金对符合条件的省研发型企业优先给予支持。

五、材料报送

1、申报单位填写《企业信用承诺书》(附件1)、《江苏省研发型企业申请书》(附件2),同时提交《江苏省研发型企业专项审计报告》(附件3,由在省科技厅备案的省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审计中介机构出具),申报材料经由地方科技主管部门逐级推荐,佐证材料必须与申请书所填内容对应,按装订顺序逐页编制总目录、分类目录和页码,统一用A4纸正反打印,按序简装成册(详见附件4)。 

2、各设区市科技局审核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填写《江苏省研发型企业申请汇总表》(附件5,以下简称“汇总表”),并加盖公章。

3、各设区市科技局汇总申报信息后,将汇总表连同企业的申报材料,统一报送至省产业技术研究院(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号),其中,汇总表一式两份,企业申报材料一式六份。电子版材料同时发送至邮箱smd@jitri.org。

4、申报受理截止时间为2019年6月30日,逾期不予受理。

六、工作要求

  1、申报企业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承诺,《江苏省研发型企业申请书》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报送。

2、申报企业要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监察,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在申报过程中严禁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将记入信用档案,并按《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作出相应处理。

3、各科技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加强统筹协调,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强化风险意识、责任意识,严格把关,认真对照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于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不予推荐。各设区市科技部门在组织企业申报及审核、推荐上报时要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省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规定,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科技管理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意见》(苏科党组〔2018〕16号)的要求,把党风廉政建设和申报推荐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切实加强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积极主动做好申报的各项服务工作,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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